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聯商專欄作者彭律師
在品牌創立的初期,開源節流是品牌能夠活下來的基礎,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也是可能會采取的措施。
不過我相信所有的創業者應該都知道公司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但當員工主動提出放棄社保繳納并自愿出具《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時,法律后果如何?公司是否該同意?
案例: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與李東洋勞動爭議糾紛
東洋于2017年3月10日入職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崗位:運營助理,簽訂《勞動合同》時主動提出自愿放棄社保繳納,公司只需要給予其每月社保補貼500元。同時,東洋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放棄社保繳納承諾書》。
鑒于東洋的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公司解約開支,且東洋自愿提出的,公司認為沒有風險同意了。
2019年5月12日,東洋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傷,經某人民醫院診斷確定三根肋骨斷裂,構成十級傷殘。此時,東洋要求公司向其賠償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住院期間的其他費用。
公司認為當初東洋自行提出放棄社保繳納,由此引起的風險應該由其自行承擔,而不應該找公司進行賠償,出于人道主義,公司愿意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后,由于東洋所要求賠償的費用遠超公司的預期,且公司認為東洋對此事應負主要責任,故雙方最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2019年8月10日,東洋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其仲裁,仲裁請求:1、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2、公司向其支付醫療費、住所伙食費、護理費等共計10000元;3、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000元(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6000元;4、公司為其補交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社保。
裁判結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東洋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現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提出解除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有違誠信,故不予支持。但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司應為員工繳納社保,個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故最終裁決如下:
一、公司向東洋支付醫療費等10000元;
二、公司向東洋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6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000元(2個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000元(2個月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公司為東洋補交自2017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的社會保險(公司給予社保補貼的500元可以抵扣公司部分,個人部分由東陽自行承擔),具體補交數額以法定保險機構核算為準;
四、駁回東洋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了訴訟,經一審法院審理后,裁判結果沒有改變。公司仍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此可見:
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繳納,只是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解除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繳納社保的義務不能就此免除。同時,一旦員工發生工傷,員工仍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將原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用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均向公司進行主張。
同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公司進行處罰;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收取滯納金。
綜上,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繳納,不能免除公司依法為其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故公司應拒絕員工放棄社保繳納的請求。
- 該帖于 2020/11/23 16:09: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