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各方討論:進場費與商業賄賂怎么區分 來源: 聯商網 2006-05-23 17:16 編者按:自本刊上期一版發表了本刊記者采寫的《進場費與商業賄賂怎么區分》一文后,業內人士紛紛來稿來電,進行了熱烈討論。收取進場費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究竟該如何界定零售業的商業賄賂等問題,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為此,本刊編輯部集體采訪了零售商、供應商、專家及行業協會負責人,他們對這一問題暢談了意見和看法。 ■ 零售商 收進場費合理 不構成商業賄賂 如何界定商業賄賂中的行賄與受賄方? 上海啟點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長 華 洲 不管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多少進場費,這都是雙方相互生存的需求使然。如果雙方沒有利潤,無法實現共贏,這樣的合作無法達成,更不會長久。因此,按照零供雙方之間的約定收取進場費,雖然有一定的不合理,但如果是企業之間的行為,就肯定沒有構成商業賄賂。 眾所周知,幾乎所有的零售企業都有進場費等諸多通道費用,而通道費用和商品差價也是零售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不可否認,越來越高的通道費在零售企業的利潤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通道費的存在是零售行業的潛規則,盡管有不少意見和看法,但所有身在其中的零售商和供應商都明白并默許這一規則。如果說收了進場費就是商業賄賂,那么,全國所有的零售企業豈不都有商業賄賂之嫌?而如果所有的零售企業都是受賄者,那是否所有的供應商都是這場商業賄賂中的行賄者?執法部門又如何界定并處置所有的行賄、受賄方呢? 政府對零售業收取通道費等做出相關納稅規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進場費的合法存在,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國家認為這種做法就合理。但如果政府能就零售企業的利潤來源合理規范并對零售市場進行整頓,引導行業朝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這一不合理現象或許還有改變的可能。否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通道費還將存在。 零售業的商業賄賂難界定 國美品牌管理中心總監 何陽青 收取“進場費”是零售業很正常的做法,而且不只是蘇寧一家在收,國外的零售企業也都會收取上架費。作為利潤組成的一部分,進場費可以提高零售企業的利潤水平。 進場費與商業賄賂之間很難去界定,我們惟一可以確定的是要按照協議和合同辦事。國美、蘇寧、永樂等零售企業是“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都是完全透明并對外公開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賄賂”的產生。 而且,進場費很大程度上可以促進產品銷售,廠商也基本認可并愿意支付這一費用,因為產品在不同位置的展示,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就算不叫“進場費”,也會有其他名目的費用。 國美目前的做法是一切從簡,取消了所有的“進場費”等通道費用,和供應商只談綜合利潤。而通過提高返利,不僅可以有效規避“商業賄賂”風險,也能減緩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矛盾。 ■ 行業協會 若操作規范 屬商業慣例 進場費是商業慣例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 裴 亮 進場費是國際上普遍存在的商業慣例,是我國零售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應該說,國家已經認可進場費的存在,并有相關的條例規范進場費的收取。進場費包括各種“通道費”、“返利費”等,這些費用都是正常入賬,賬目公開的,所以,不能等同于商業賄賂,商業賄賂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條款來鑒定。 零售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于包括經營差價、招租收入、再投資的投資效益、特許經營的收入等,進場費在超市、大賣場等現代零售渠道的利潤構成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一筆不可或缺的收入,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市場的客觀供求狀況。而買方市場決定了目前零售終端對廠商的發言權,這也成為“進場費”生存的土壤。供應商繳納一定的費用爭取到賣場更好的貨架位置,以此創造更好的銷售業績,這無可厚非。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個別零售企業行為不透明、不規范、不給話語權強行收費的現象確實不可取,但我認為這種情況不會長期存在。 在零售業充分競爭的環境下,零售商還是會以保證品質為主,不會允許劣質商品進入賣場,如果零售商一味追求進場費,而非消費者的滿足程度,誰“進場費”交得高誰“進場”,那么,最終它也會被市場淘汰。 ■ 供應商 不屬商業賄賂 收取應有度 進場費無可厚非 收取應量“度”而行 北京蒙牛宏達乳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王建邦 合理的進場費是超市與供應商雙方都認可的,也是在合同中都寫明的,是商業合同中付款方式的一種,我認為不應算作商業賄賂。但它的收取需要有嚴格限定,是有“度”的,而不是一些零售商開出的所謂“霸王條款”和“苛捐雜稅”。 供應商的產品最終被消費者購買,必須通過零售商這一中間環節,由零售商將商品通過其門店貨架出售給消費者。供應商為了實現其商品最終到達消費者手中的目的,必須借助于這些通道資源。而為獲取有限的通道資源,支付給零售商的除交易商品本身以外的這些進場費用,其本質是供應商為獲取有限的通道資源所采取的競爭性手段,我認為無可厚非。 在現實中,零售格局不明朗的階段是競爭最為激烈的階段,也是供應商承受壓力最大的階段。就目前來看,在零售商占據話語權的市場格局和政府部門態度不明朗的情況下,向零售商繳納名目繁多的通道費已被供應商無奈的接受,甚至演變成為“行規”。在這個問題上,希望行業協會能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規范和引導零售商收取進場費應遵循公平合理、公開明示、依據合同的基本原則,在規定的范圍內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并遵守有關數量的限制。對一些違反規定的行為如霸王條款就應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規范。 防止真正商業賄賂的發生 天津高樂高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銷售主任 李曉冬 近日,蘇寧因收進場費被判定為“商業賄賂”,我對這件事有兩方面的看法。 一、做事要守規矩。現在每家零售企業都收進場費,而且進場費是零供雙方合同條款中的一項,簽了合同就意味著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體現了雙方意愿,這在國際連鎖行業中都是如此。但為什么蘇寧被查出了“商業賄賂”?據我了解,蘇寧收了這些進場費后也依法納了稅,只是在履行手續過程中有些漏洞。所以,無論是做零售業,還是做其他行業,都得按照規矩辦事,這樣才能于己于人有利。 二、如不對進場費進行明確規范,可能會引發真正的商業賄賂。目前,在零供雙方的博弈中,供應商處于弱勢地位,被零售商以名目繁多的費用壓榨,而只能在商品上做手腳的惡性循環已經顯露端倪,這種狀況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經很嚴重,如果政府相關部門再不對零售商收取的費用加以限制,就有可能會滋生出真正的商業賄賂。如一些采購人員,雖然他沒有權利控制收不收進場費,但是他可以掌握收多少。另外,還可能會造成“逃稅”現象的發生。 因此,對于進場費問題,雖然不能說它是商業賄賂,但是也要把握住一個“度”的問題,如果這個“度”把握好了,零供雙方就能和諧發展;如果超過這個“度”,零供雙方的矛盾就會激化。而如何把握住這個“度”,需要政府的“手”。 (超市周刊 記者劉芳 齊姝燕 甄丹 實習記者張友先 李慧瓊) 評論:注意區分商業賄賂與市場行為 “蘇寧因收取進場費被浙江工商局以商業賄賂罪名處以罰款”,這一消息在業界掀起軒然大波:進場費何時成了商業賄賂?因為事關“法律的尊嚴”、“執法的公正”與“民眾的利益”,筆者認為,這決不是交了罰款了事那么簡單,全行業應該辨明是非,認真探討“商業賄賂”定義。 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治理商業賄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貫徹全過程。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把握政策,嚴格依法辦事,注意區分正常的商業活動與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界限。 由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商業賄賂”的要件之一是:賬外暗中給付回扣。商業賄賂的要件之二是:排斥正當競爭,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經濟道德準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而連鎖企業向供應商收取費用,一是公開,二是簽約,三是入賬,四是有淘汰機制,實施優勝劣汰,不存在排他性。所以,正當的商業收費決不能被認為是“商業賄賂”。 連鎖商業長期以來是依法收錢,依法入賬,依法納稅。以前,連鎖企業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國家稅務總局視同于平銷返利行為,征收17%的增值稅。2004年國稅發[2004]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改為征收5%的營業稅。這表明政府承認了收取進場費的合法性,但并沒有對合理性進行規范,所以,執法過程就出現偏差。而立法滯后往往給人為執法創造了條件。 為此,筆者強烈呼吁,今年反腐的重點雖然是治理商業賄賂,但是,不要把正常的商業行為也判為“商業賄賂”。 再回頭看看零售企業在經濟發展、人民生活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非典、禽流感、糧食緊張、豬鏈球菌病疫情期間,零售企業時刻把國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正是他們的努力,才保證了商品的正常供給,平抑了物價,穩定了市場,安定了民心。同樣不容忽視的是,正是有連鎖零售企業為廣大生產廠家提供不斷擴大的終端網絡,為他們的產品提供更好的推廣、展示平臺,廣大供應商才得以迅速發展壯大。當然,一切都是相互的,零售商依靠供應商,供應商依靠零售商,正如“槍與彈”,相互分離就無法“發威發力”,只有互利合作,才能共同發展。 而日益挑剔的消費需求、日益緊縮的消費開支、缺乏規劃的商業環境、永無止境的貼身競爭給零售企業的發展設置了重重障礙。中國的零售業經營者從傳統商業的泥潭中抽身而出,經歷了初創時期的冷落與孤立、成長時期的迷茫與困惑、發展時期的挑戰與驚險,才達到了如今的規模。規模越大,肩上扛著的擔子也越重,面臨的問題也越多。中國本土零售業正面臨著多重打擊:一是面臨外資的貼身打壓;二是面臨不平等的政策環境;三是面臨不公正的輿論壓力;四是面臨由這些輿論壓力導致的政策壓力。與現代商業不協調的管理體制與管理方式正在時刻消磨與消耗著現代零售業所創造的價值,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所獲得的成果正在被非市場行為所蠶食。記得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要求修改企業的標準色,理由是:與市容不協調。還有物價管理人員責問某折扣店老總:“既然是折扣,那原價是多少?沒有原價就是誤導消費!” 實際上,我國規模最大的連鎖企業也才發展到已經進入我國并開始實施大規模發展戰略的國際零售集團的百分之幾的規模。因此,本土零售企業仍然還是蹣跚學步的嬰兒,亟需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筆者呼吁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就此事進行專項研討,廣泛聽取意見,并與包括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等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溝通,以認清行業事實與商業規則,給進場費一個說法,為零售企業的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和平臺。 (云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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