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人民商場(集團)綿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綿民初字第97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材料,成都屈臣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因與四川興力達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場(集團)綿陽有限公司及四川興力達百貨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向四川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成都屈臣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屈臣公司")
被告:四川興力達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力達集團")
被告:成都人民商場(集團)綿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商集團綿陽公司")
第三人:四川興力達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力達百貨")
2、訴訟起因
2007年7月20日,原告與被告興力達集團授權的第三人興力達百貨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承租被告興力達集團所有的位于綿陽市涪城區公園路1號1樓房屋(實用面積305平方米),用于開設綿陽興力達分店,租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同時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00000元。2008年9月,被告興力達集團將原告承租的房屋轉讓給被告成商集團綿陽公司,開設百貨店。原告認為,因被告原因導致《租賃合同》解除。
3、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興力達集團于2007年7月20日簽訂的《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裝修、固定資產、搬運、拆卸等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56310.76元。
(3)、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預期利潤人民幣12695870元。
。4)、判令被告興力達集團退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00000元。
。5)、判令第三人興力達百貨對被告興力達集團退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0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二、判決情況
本次訴訟事項尚未開庭審理。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基于對本次訴訟事項相關文件的審查,本公司律師認為,根據成商集團綿陽公司與興力達集團、興力達百貨簽訂的《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興力達百貨同意在產權轉讓協議生效時,負責終止一樓經營單位屈臣氏的合作關系并對之清償,清償的費用由興力達百貨承擔。因此,興力達百貨對屈臣氏的處理事宜負有相關解決義務,在其不能證明其切實履行了上述義務的前提下,興力達百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就該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起訴狀》
2、(2009)綿民初字第97號《應訴通知書》
特此公告。
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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