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填四項提案為零售“發聲” 主張稅費改革
聯商網消息:2016全國兩會已于3月2日拉開帷幕。今年是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履行全國人大代表職責與使命的第13個年頭,他也是十幾年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平臺上作為零售業代表為行業發聲最多、建言影響力最廣、時間最長的一位。
每年的兩會都是各方輿論關注的焦點,為期十多天的會議里,從宏觀經濟的關切到社會民生的關注,各種議題都將在這里碰撞。作為零售業內的“建言大王”,全國人大代表王填今年精心準備了四項提案,引發會場內外高度關注。
提案1:完善消費行業稅費管理,推進供給側改革
根據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對連鎖百強重點企業的調查,2015年1-9月份,以超市為主營業態的企業銷售額同比增長5.4%,略高于2014年5.1%的增長率。毛利率為14.4%,低于2014年16.4%的行業平均水平。以百貨為主營業態的企業上半年銷售額增長1.8%,但毛利率為負增長的企業占比為55%。企業人工費用同比增長12.4%,水電費用同比增長9.6%,房租同比上漲16.2%,都遠高于銷售額5.4%的增長率,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
因此,對連鎖零售業進行稅費改革、提升零售業持續發展能力,應該是我國供給側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降費減稅,激發企業活力。
王填認為,供給側改革的方向是打破區域格局,建立全國大市場;簡政放權,通過結構性減稅,解決企業流通成本過高、稅負過重的問題;改革行政體制,從制度層面降低流通成本。包括四個方面:1.切實有效落實匯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2.降低生鮮農產品及部分食品增值稅,推動消費上行;3.統一政策法規約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4.對零售企業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提案2:零售企業用電實行峰谷平均價計費
關于“推動并完善峰谷電價制度,允許商業用戶分時計算電價”的相關政策曾經陸續出臺,但在各地的實際執行中,零售企業并未完全享受到政策帶來的真實利益。
王填從四方面分析了原因:1.零售行業的特點決定其無法享受峰谷電價的優惠;2.“意見”中企業自行選擇電價的權力無法落實;3.零售行業的增長放緩,成本上升,利潤下降;4.零售企業費用的增長幅度遠高于收入的增長幅度。
根據行業內主要零售企業的數據,2015年企業經營性利潤率平均為1.1%,其中電費占收入的比例平均為2.7%,如果將電價調整為峰谷平的平均價格,經營性利潤率可提升0.17%,每銷售一個億,即可為企業節省電費17萬。
王填建議國家相關部門為連鎖零售企業制定全國通行的、符合行業特點的用電政策,在現有的政策框架下,可以自由選擇執行行業平均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真正落實“意見”改善營商環境,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的政策目標。
提案3:降低連鎖零售、餐飲業社會保險成本
自2011年起,國家實行強制五險,非城鎮戶口人員由原來的兩險變成五險,對于勞動密集型的零售、餐飲企業,由于安排了大批的農民工就業,強制五險后造成人力成本急劇上漲,越規范的企業經營壓力越大。而原來具有社保優勢的小時工,也優勢不再。
對于連鎖零售企業,過快的人力成本增長必然促使規范企業減少用工數量。另一方面,員工拿到手的實際收入變低了,因而更傾向于到不規范的、不繳納社保的企業工作。
而對于小時工來說,很多人不愿意來店鋪,而企業也不愿意用小時工。不愿意來是因為要交社保,不愿意用是因為流動性大,且成本上和正式員工沒有區別。為此王填建議:
1.讓非城鎮員工及小時工自主選擇參加兩險或者五險,逐漸過渡,五年內全員實現五險(現上海是分五年逐步實施);
2.給予解決大量農民工就業并全員上五險的企業一定的財政補貼(50%)支持或稅收優惠政策;
3.同意零售企業及員工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
提案4:商業地產庫存巨大,盡快推出REITS解決
如今,中國商業地產已經沉淀了巨大的運營或者開發中的物業資產,傳統投資杠桿已然缺失效率,許多開發商正在積極探索尋求輕資產化運營,商業地產行業亟待轉型。
為解決商業地產的巨大庫存,促進商業地產優化轉型,推進房地產供給側改革,王填建議通過發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一系列手段來實現。
目前,全球已有20個國家和地區相繼推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并且有7個國家和地區正著手開辟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市場。而目前全球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總市值已經超過一萬億美元。
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湖南團全體會議上,王填代表就推出商業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幫助中國房地產去庫存的問題,與來團參會的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交流,劉士余主席表示對此議題很感興趣,此前就已關注到這個問題。
針對這一現狀,并結合國內商業的實際情況,王填提出了五點建議:
1.建議盡早推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助推我國商業地產的去庫存,推進我國商業地產供給側的改革;
2.建議在已有稅收法律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各方經驗,采取立法為主、政策為輔的探索方式,推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雙重課稅問題的解決以及稅收立法的早日出臺。但是,與國外長期漸進式立法不同,我國需要在現有稅制的基礎上設立專項法,才能迅速解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雙重課稅問題;
3.建議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為實現破產隔離而設立的SPV方免除部分稅收。如免除進行實際經營的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的契稅、印花稅、營業稅;
4.建議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的募集方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如免除發起人資產移出環節的營業稅(建議視同不動產投資)、土地增值稅(建議在SPV最終轉讓資產環節再交、如果是回購情形則免除)、企業所得稅(建議參照特殊企業重組)、印花稅;
5.建議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中的投資方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如收益分配時的個人所得稅(收益分配可視同一種利息收入形式)。
(聯商網)
專題報道:全國兩會 零售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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