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品牌宣布與小S終止合作:堅決擁護祖國統一
近日,由于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不當言論,中國臺灣主持人小S(本名徐熙娣)被清揚、壽全齋、JORYA、大人糖等多個品牌解約。
據了解,7月31日,小S在為中國臺北羽毛球運動員戴資穎打call時,配文:“雖敗猶榮,但我差點暴斃”,并留言“我要請全部國手到家里吃飯”。小S的“國手”言論引發熱議,8月2日,小S不當言論登上熱搜,引發網友吐槽和抵制。
或許是意識到自己文案不妥,小S隨后刪除了相關內容。不過,小S的相關做法引發了品牌合作方的強烈反應,多家品牌發布聲明宣布終止合作。
8月2日,清揚在官方微博回應網友問詢時表示,清揚品牌與小S的合作已經到期結束。清揚還稱,其與小S大女兒Elly(許曦文)的合作也已經到期。
與此同時,壽全齋官方發布微博表示壽全齋品牌即日起終止與徐熙娣(小S)的一切品牌合作。
大人糖官方發布微博表示,即日起終止與小S(徐熙娣)的一切品牌合作。大人糖稱,強調堅持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堅決擁護祖國統一,堅決反對一切企圖分裂國家的言論和行為。
《聯商網》了解到,為了規避藝人負面新聞帶來的風險,一般情況下,品牌和藝人雙方的合同中會出現三類條款:權利義務條款、解除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
以權利義務條款為例,品牌方一般會為代言人設置義務條款,如道德條款中:“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間不得在代言廣告的投放區域內出現明顯違反當地公序良俗或政治導向的行為或言論”。
若代言人出現了特定的違反合同約定之道德義務的行為,則品牌方可以約定:“代言人(乙方)在本合同代理期間違反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性條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代言合同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對于品牌方而言,明星的違約行為,往往會導致一系列損失,除了行使約定解除權外,品牌方還會設置相關維權條款。
有律師表示,藝人被解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實際損失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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